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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馆藏文献外借规则 

   (1)读者凭本人外借证免费借阅图书等,持他人外借证代借,须与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同时使用。
   (2)综合阅览室、文学阅览室、少儿阅览室所藏图书(凭借书证)以及报刊阅览室所藏过刊、电子文献(凭借阅证)可供外借。其它阅览室所藏文献以及馆内参考工具书概不外借。
   (3)读者持本馆外借证,可在相应的阅览室中自行选取书籍,到一楼总服务台办理外借手续。
   (4)文献的外借、归还、续借以及查询、检索等均于本馆开馆时的20时30分之前办理,过时不候。
   (5)各种外借证的一次借期最长为21天。持证者于借期未满之前可申请办理续借,申请经本馆确认后,方可享受一次续借期最长为21天。续借可到馆申办。续借期满必须归还所借书籍,不可再次续借该书。
   (6)为了保证馆藏文献的正常流通秩序,对逾期归还者,每天每册收取滞还费0.30元,最高至20元/册。
   (7)借阅文献时,应仔细检查是否有破损或污损现象,若发现应及时申明,否则将由本人负责并按本馆有关规定处理。
   (8) 丢失所借文献者,将按本馆有关规定处理。
   (9) 外借文献价格如超出外借证押金,需办理补交押金手续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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